「慧说」“小蹄大做”被驳回,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要警惕了!

admin 2025-08-24 238人围观 ,发现123个评论

2018.09.26八月十七•周三

今天要写的内容是上个月的事了。

“小蹄大做”商标因为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被商标局驳回;复审,依然驳回;诉讼,还是驳回。这个案例还是比较有参考意义的,拿出来和大家说道说道。

先看案件详情

当事商标:第21733696号“功福咖小蹄大作”

所属类别:第40类“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

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已走流程:申请-驳回-复审-失败

原告诉言

一、虽包含“小蹄大作”,但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整体为七个字,并非四字成语。

二、指定使用的服务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

三、为原告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商标驳回的决定。

北京知产法院发言

一、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

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再看慧美有话说

为什么这个案子过去个把月了,又拿出来说呢?

一是因为这个案子走到了知产法院,法院的观点还是比较有参考价值的;

二是最近因为商标法第十条被驳回的商标有点多,需要特别提醒各位客大人。

商标法第十条被引用比较常见的原因是不良影响。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造成不良影响。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标,目前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的主流意见为该类商标对我国语言文化传承和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比如说这个成语的谐音,之前是可过可不过的,比如有人申请的“一战成茗”,是“一战成名”的谐音,就申请成功了,这种例子很多。但是现在审查员卡的比较严,申请就不要去撞枪口了。

商标被驳回,如果引证了其他的近似商标,还是可以分析之后争取一下的,但是如果引证了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和第十一条禁注条款,就很难复审成功了。

特别提醒各位客大人:在审查员卡的比较严的情况下,擦边的、模棱两可的、可过可不过的,如果不是特别想要,就先别申请了。

对于特别想要的,不管什么时候,花钱尝试一次都是值得的。

••

编辑|慧美

猜你喜欢
不容错过